經濟發展局關于《“畝產效益”評價改革工作的實施意見》解讀
一、起草背景和過程
《威海經濟技術開發區關于開展“畝產效益”評價改革工作的實施意見》(以下簡稱《實施意見》)是在2020年試行本基礎上修訂的,《威海經濟技術開發區關于開展“畝產效益”評價改革工作的實施意見(試行)》(經技區﹝2020﹞16號)于今年5月份到期,為繼續推動我區經濟發展質量變革、效率變革、動力變革,提高全要素生產率,實現工業經濟高質量發展,經發局作為“畝產效益”評價改革的牽頭部門,前期根據《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開展“畝產效益”評價改革工作的指導意見》和《威海市人民政府關于開展“畝產效益”評價改革工作的實施意見》的要求和《關于做好2022年“畝產效益”評價改革工作的通知》(魯工信運﹝2022﹞56號)要求,研究修訂了《威海經濟技術開發區關于開展“畝產效益”評價改革工作的實施方案》。
二、主要內容
《意見》結構和主要內容與《威海經濟技術開發區關于開展“畝產效益”評價改革工作的實施意見(試行)》(經技區﹝2020﹞16號)基本保持一致。具體情況如下:
第一大部分,建立企業分類綜合評價工作機制,明確了4方面內容。
1.評價范圍。本年度列入統計庫的區內規模以上工業企業(不含綜保區內企業)和營業收入 500—2000 萬元的規模以下工業企業。其中,對規模以上工業企業的評價,集團公司下屬子公司是規模以上工業企業的,下屬子公司單獨評價;集團公司下屬子公司是規模以下工業企業的,營業收入達到上述標準的應進行評價;集團公司包含一產、二產、三產的,只對二產工業相關指標進行評價。電力、熱力、燃氣及水的生產和供應企業不列入評價范圍。
2.評價指標。省、市將畝產效益評價分為規模以上和規模以下工業企業。對規上企業的評價,省里確定單位用地稅收、單位能耗銷售收入、單位污染物排放銷售收入、研發經費投入強度、全員勞動生產率5項指標。市里增加了稅收增幅、銷售收入增幅、研發經費投入增幅3項指標,明確各區市可根據本地實際增設指標和加減分項。我區為引導企業加快科研創新和膨脹發展,增加利潤增幅、工業總產值增幅、加分項3項指標。對規下企業的評價,按照省工信廳等12個部門聯合下發的《關于做好2022年“畝產效益”評價改革工作的通知》(魯工信運﹝2022﹞56號)要求,對規下工業企業的評價指標進行了修改,由原來的只評價單位用地稅收,修改為評價單位用地稅收和單位用地銷售收入兩項指標,總分100分。為突出稅收貢獻度,兩項指標的權重分別定為70分和30分。
3.企業分類。該部分和省、市保持一致。依據評價得分,將企業分為A類(優先發展類)、B類(支持發展類)、C類(提升發展類)、D類(限制發展類)。每年度評價一次,根據評價結果調整企業分類。
4.評價程序。該部分與省、市基本一致,提出建立健全企業評價和分類結果的審核、公示、公布。
第二大部分,結果運用。依法依規實施用地、用電、用水和財政等差別化政策體系,把企業分類綜合評價結果廣泛應用到工業經濟各個領域,對ABCD四類企業實施主要資源要素差別化配置政策,倒逼企業提高資源要素利用效率,推動企業管理和服務模式創新。
第三大部分,組織保障措施。建立健全推進“畝產效益”評價改革工作的體制機制,分別從加強組織領導、明確工作職責、狠抓結果運用、強化督導檢查和嚴格保密措施5方面提出工作要求,確保責任鏈條無縫對接,各項改革措施落到實處、見到實效。
三、與試行本相比主要變化
《實施意見》與試行本相比較,主要變化有以下幾個方面:
1.評價指標及權重方面
按照省工信廳等12個部門聯合下發的《關于做好2022年“畝產效益”評價改革工作的通知》(魯工信運﹝2022﹞56號)(以下簡稱《通知》)要求,對規下工業企業的評價指標進行了修改,由原來的只評價單位用地稅收,修改為評價單位用地稅收和單位用地銷售收入兩項指標,總分100分。為突出稅收貢獻度,兩項指標的權重分別定為70分和30分。
2.加分項方面
對部分加分項的名稱、各類別人才項目進行了修訂、合并。一是對不再納入省級部門評審的加分項進行了刪除。在兩年運行過程中,像“產業技術創新戰略聯盟”、“省名牌產品或著名商標”、“隱形冠軍企業”等創新平臺或企業榮譽,省級部門不再組織申報評審,所以將該部分加分項名稱進行了刪除。二是按照保密要求進行了調整。按照保密要求人才項目具體名稱不能公開體現,所以按照國家、省、市不同級別合并為國家級人才項目、省級人才項目和市級人才項目。
具體修改內容為:(1)被認定為國家、省、市企業技術中心、制造業創新中心、工業設計中心、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工程研究中心、重點實驗室、工程實驗室等創新平臺的企業,分別加 5 分、2 分、1 分。與試行本相比,去掉了“產業技術創新戰略聯盟”(該平臺已不再評審)
(2)擁有中國馳名商標的企業,加 3 分;評定為山東省省長質量獎、威海市市長質量獎的企業,分別加 2 分、1 分。與試行本相比,去掉了“省名牌產品或著名商標”企業加1分的規定,省級部門對“省名牌產品或著名商標”不再評審。
(3)引進或申報入選國家級人才項目,加 5 分;引進或申報入選省級人才項目,加3 分;引進或申報入選市人才項目的企業,加 1 分。
(4)被認定為國家級、省級制造業單項冠軍的企業,分別加 5 分、3 分;被認定為國家級“小巨人”、省級瞪羚企業的,分別加 3 分、1 分。與試行本相比,增加了國家級“小巨人”加分項,去掉了“隱形冠軍”加分項(該榮譽不再進行評審)。
3.主要指標方面
按照省《通知》規定,主要污染物指企業化學需氧量、氨氮、氮氧化物、揮發性有機物4項污染物的排放量之和,在新的《實施意見》中將試行本中的二氧化碳修改為揮發性有機物。
4.結果運用方面
D類(限制發展類)企業中第一條由“1.當年不得參評年度各類評先選優活動”修改為“1.當年不得參評年度各類評先選優活動,不支持享受財政扶持政策獎勵、補助。”
其余評價范圍、賦分方法、分類排序和比例、數據管理、結果運用等其他重要內容基本延續試行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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