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股份經濟合作組織資產與財務的規范化管理,維護股份經濟合作組織和股東的合法權益,促進農村經濟健康發展和社會穩定,根據《中共山東省委組織部 山東省農業農村廳 山東省民政廳 山東省財政廳關于進一步規范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運行和管理的通知》(魯農政改字[2021]4號)、《威海市農業局 威海市監察局關于進一步加強農村集體資金資產資源管理的意見》(威農字[2011]83號)、《中共威海市紀律檢查委員會 威海市農業局 威海市財政局關于在全市推行農村集體“三資”委托代理服務工作的意見》(威農字[2013]75號)、《關于引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進一步規范收益分配加強財務管理的通知》(威農字[2020]44號)、《威海市農業農村局關于進一步規范農村集體“三資”管理工作的通知》(威農字[2022]90號)等有關法律、法規及政策,結合我區實際,社會工作部起草了《威海經濟技術開發區股份經濟合作組織資產與財務管理辦法》,現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時間從2022年9月8日至2022年10月7日,若有意見請向社會工作部反饋。
聯系人:陶明珠
聯系電話:5916216
郵 箱:jqjgb@wh.shandong.com
威海經濟技術開發區股份經濟合作組織
資產與財務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股份經濟合作組織資產與財務的規范化管理,維護股份經濟合作組織和股東的合法權益,促進農村經濟健康發展和社會穩定,根據中共山東省委組織部 山東省農業農村廳 山東省民政廳 山東省財政廳《關于進一步規范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運行和管理的通知》(魯農政改字[2021]4號)、威海市農業局 威海市監察局《關于進一步加強農村集體資金資產資源管理的意見》(威農字[2011]83號)、中共威海市紀律檢查委員會 威海市農業局 威海市財政局《關于在全市推行農村集體“三資”委托代理服務工作的意見》(威農字[2013]75號)、威海市委組織部 威海市農業農村局 威海市民政局 威海市財政局《關于引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進一步規范收益分配加強財務管理的通知》(威農字[2020]44號)、威海市農業農村局《關于進一步規范農村集體“三資”管理工作的通知》(威農字[2022]90號)等有關法律、法規及政策,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區域內按村(居)設置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實行產權制度改革后新成立的股份經濟合作社或經濟合作社(以下簡稱合作社)。
第二章 機構、人員及職責
第三條 區社會工作部是合作社資產與財務管理工作的業務指導部門,具體業務由區社會工作部農業科負責;各鎮(街道)負責轄區內合作社資產與財務監管工作,具體業務由所屬財政經管服務中心(以下簡稱“服務中心”)負責。
第四條 各鎮(街道)服務中心,依據上級有關規定,對合作社財務實行全面托管。
第五條 理事長具體負責本合作社的資產與財務管理工作,對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第六條 合作社配備一名報賬會計,負責備用金的領取、保管,原始憑證的收集整理,款項收付及日記賬登記;負責應收應付、財產物資登記簿的登記及其他日常財務事務;負責對所有財務資料、經濟合同、工程協議等資料整理歸檔。
合作社報賬會計應保持相對穩定,確需調整的,應按有關程序確定人選,經鎮(街道)服務中心審核、鎮(街道)審批后,報區社會工作部備案。
第三章 資金管理
第七條 合作社要在指定銀行統一開設賬戶,實行“雙印鑒”管理。銀行預留印鑒由鎮(街道)和合作社雙方分開管理,防止單方動用資金,確保資金安全。
第八條 合作社貨幣資金一律由報賬會計負責收取和管理,其他任何人員不得經管貨幣資金或擅自以集體名義收取任何款項。
第九條 票據管理。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的規定開具、取得、使用、管理發票。各單位對內對外經濟往來,要統一使用山東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收(付)款據,使用完的收據存根全部歸檔保管,不得出借。嚴禁虛假發票、不合規發票列支入賬的行為。加強對現金支票、銀行轉賬支票及其他票據的規范管理。
第十條 實行財務預決算制度。合作社年初根據經濟發展狀況和上年實際收支情況,本著“以收定支,量入為出”的原則,編制全年財務預算方案,按民主程序形成決議并張榜公布;預算調整時,要嚴格履行民主程序。年終要及時進行決算,并將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結果向全體股東公布。
第十一條 收支管理。合作社所有資金收入,必須于二個工作日內存入銀行賬戶,嚴格落實“收支兩條線”制度,嚴禁坐收坐支和白條抵庫,嚴禁瞞報、截留、私設“小金庫”。支出時根據用款數量經民主議事程序,由報賬會計填寫《資金申請表》,報鎮(街道)服務中心審批后,方可支用。超出備用金的支出,鎮(街道)實行分級審核機制。
(一)備用金制度。合作社日常開支實行備用金制度,各鎮(街道)可根據各合作社實際情況確定限額,一般核定500-5000元。發生超過結算起點(1000元)的非現金開支范圍的付款業務,應通過銀行轉賬結算。
(二)開支“簽審”制度。財務事項發生時,經手人必須取得有效的原始憑證,注明用途并簽字,交監事會集體審核,審核同意后,由監事會負責人簽字,報合作社理事長審批同意并簽字,報賬會計每月定期到鎮(街道)服務中心報賬,經審核合格加蓋審計專章后方可入賬。
第十二條 規范非生產性開支。非生產性支出實行限額標準控制,由各鎮(街道)根據合作社經濟發展水平制定具體限額標準。
(一)招待費。嚴格執行村級“零招待”規定,禁止以任何理由列支合作社招待費。
(二)通訊費。通訊費報銷人員及報銷數額由各鎮(街道)根據各合作社具體情況制定。
(三)交通費。有村辦企業且有經營性活動的合作社,經鎮(街道)同意后,可根據實際情況保留一定數量的公車。對保留公車的使用,要參照機關公車管理規定執行,嚴禁公車私用。取消后的公車由鎮(街道)封存,參照區級規定進行評估拍賣,拍賣款歸合作社所有。取消公車后,通過報銷車票或發放補貼等方式解決市內交通費,具體方法和標準由各鎮(街道)確定。
(四)用工支出。嚴格控制用工支出,實行“定期匯總、定期公示”,合作社安排2人記錄實際用工情況,并定期進行匯總公示,公示時要逐一列明用工緣由、用工人員、用工時間和用工數量。凡未公示的,一律不予結算,用工費標準由各合作社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報鎮(街道)審核把關。股東代表參加職責范圍內的相關活動,原則上不發放補貼。
(五)其他費用。嚴格控制贊助費支出,嚴禁合作社用公款參加各種形式的慶典、開業等活動。
第四章 實物資產管理
第十三條 合作社應建立存貨的保管領用制度,健全出入庫手續。存貨要定期進行盤點,確保賬實相符。
第十四條 合作社應建立健全固定資產明細臺賬和使用登記簿及折舊制度,實行分類管理,落實專人負責。固定資產應定期盤點,確保賬實相符。
第十五條 合作社購建、租賃、處置固定資產嚴格執行《威海經濟技術開發區農村產權交易管理辦法》(經技區管發[2022]18號)的相關規定。固定資產報廢應遵循公正、公開的原則,經民主議事程序后清理,任何人不得擅自決定固定資產的報廢清理。
第五章 資源性資產管理
第十六條 合作社要建立集體資源性資產登記簿,對資源性資產(包括耕地、林地、園地、牧草地、居民點及工礦用地、交通用地、水域、未利用土地等)逐項詳細記錄。
第十七條 合作社資源性資產實行承包或租賃經營的,承包或租賃方案要向全體股東公示,公示時間不得少于十五日。
第十八條 承包或租賃嚴格執行《威海經濟技術開發區農村產權交易管理辦法》(經技區管發[2022]18號)的相關規定。
第六章 債權債務管理
第十九條 債權債務管理。合作社要做好集體債權的核實清收工作,必要時可通過司法程序解決。確實無法追回的款項,經鎮(街道)審查、股東代表大會討論同意后核銷。嚴格控制新增債務。建立新增債務責任追究制度和重大項目報批制度,規范合作社的舉債行為和舉債程序。對發展公益事業確需舉債的,必須提交股東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并報鎮(街道)批準后實施。不得為任何單位或個人的債務提供擔保,不得借款發放福利和舉債進行非生產性支出。
第二十條 投資管理。合作社所有投資事項,包括信托投資、合伙辦企業、新辦實體經濟及其他投資事項,須經過民主程序后方可實施。凡區外投資項目一律經鎮(街道)審核,報區相關主管部門備案后實施。凡以前年度開辦下屬企業、對外投資經營及拆遷改造等發生的損失,應逐項查明原因并報鎮(街道)審查,經股東代表大會討論后方可核銷。
第七章 征地補償費管理
第二十一條 合作社要嚴格按照專戶儲存、專賬管理、專款專用的原則,加強征地補償費的規范管理。
第二十二條 合作社應在“銀行存款”賬戶下專設“征地補償資金”明細賬戶,在 “公積公益金” 賬戶下專設 “土地補償費” 明細賬戶。
第二十三條 征地補償費應用于發展生產、增加積累、集體福利、公益事業等方面,不得用于發放干部報酬及其他日常開支等非生產性開支。
第八章 收益分配管理
第二十四條 合作社收益分配要堅持以下四個原則:
堅持民主決策。年度收益分配方案要堅持分配與積累并重,規范履行民主程序,主動向全體股東公示公開。
堅持效益優先。依據當年可分配收益確定分配額度和比例,先提后用。可分配收益不足10 萬元或戶均可分配收益不足200元的,經合作社股東同意,可以不向股東進行收益分配,主要用于集體公共積累和發展集體經濟。收益較多年份應控制分配額度,并結轉下年使用,實行“以豐補欠”。
堅持同股同權。嚴格按照股東享有的股份份額進行年度收益分配,實行同股同權、同股同利。
堅守底線紅線。嚴禁私分集體資產,嚴禁舉債分配、虧空分配、清空分配,嚴禁因區劃調整、班子換屆等因素搞突擊分紅。年度虧損未彌補前,經股東代表大會同意可不向股東進行收益分配。
第二十五條 合作社當年可分配收益應按照以下順序進行分配:(1)提取公積公益金,用于擴大再生產,發展前景好、輻射帶動強的產業項目,彌補虧損;(2)提取福利費,用于集體福利、文教、衛生、五保戶、困難戶、農民因公傷亡的醫療費及撫恤金等日常福利方面的支出;(3)向投資者分配,按照出資合同、協議和章程的規定,分配給投資者收益;(4)向股東分配,在繳納國家稅金、提取公共積累后,經全體股東同意,可按股權設置方案(含成員股和集體股等各種股份)進行分配;(5)其他分配,可以用于對股東投資建設的公共農業設施、發展村集體號召的主導產業進行補貼,對村級集體經濟有突出貢獻的人員進行獎勵等,原則上不超過當年度合作社經營收益增量10%。
合作社集體股占比達到30%以上的,可不再提取公積公益金。
第二十六條 合作社的收益分配方案和獎勵方案要廣泛征求股東(代表)的意見,提交黨組織召開會議專題研究審議,報鎮(街道)審核后,提交股東或股東代表會議討論、表決,應獲得股東或股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通過,并形成書面決議。表決通過后的方案需張榜公示,向全體股東公開,公示時間不少于五個工作日。
第二十七條 方案公示無異議后,制作收益分配表,按照方案要求進行分配。
第二十八條 分配完成后,合作社要將分配方案、會議決議、收益分配表等書面材料,報鎮(街道)備案。
第二十九條 合作社要健全完善章程,明確公積公益金提取、福利費提取、民主議事機制等重要事項,完善收益分配方式。逐步由福利分配向股東分配紅利轉變,建立與經營效益掛鉤、以股份份額為基礎的分配機制,減少收益分配隨意性。
第九章 財務公開
第三十條 合作社財務公開的內容:財務預算情況、財務決算情況、各項收入支出、各項財產、債權債務、收益分配計劃、土地征用補償及分配、農村機動地和 “四荒” 發包、種糧直接補貼等;股東要求公開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一條 財務公開的形式:要堅持實際、實用、實效的原則,在便于股東觀看的地方設立固定的財務公開欄,同時還可以通過廣播、電視、網絡、“明白紙”、民主聽證會等其他有效形式。
第三十二條 財務公開的時間:合作社應在年初時公布當年的財務預算計劃;每月前十日內公布上月的各項收入、支出情況;每季度前十日內公布一次各項資產、債權債務、資產處置、承包及租賃合同兌現等;每年第一季度公布上年度財務決算報告。平時對于多數股東或監事會要求公開的專項財務活動,合作社應及時單獨進行公布;重要的財務活動,應及時逐項逐筆公布。
第三十三條 財務公開的基本程序:合作社在進行財務公開以前,應由監事會參加,對全部財產、債權債務和有關賬目進行一次全面的核實,財務公開的內容要經鎮(街道)服務中心審核,并加蓋服務中心、合作社、監事會印章,同時由合作社理事長、監事會負責人和報賬會計簽字,公布資料必須存檔。
第十章 民主管理
第三十四條 合作社實行民主理財制度。民主理財由監事會代表股東進行,監事會成員由股東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成員一般3-5人,與理事會換屆同步進行,可連選連任,監事會成員不得由理事會成員及其近親屬以及合作社的財務人員兼任。監事會要行使對理事會的監督職能,對股東代表大會負責并報告工作,負責對合作社財務活動進行民主監督,參與制定財務方案和各項財務管理制度,有權檢查、審核財務賬目及相關的經濟活動事項,有權否決不合理開支。當事人對否決有異議的,可提交股東代表大會討論決定。股東有權對本合作社的財務賬目提出質疑,有權委托監事會查閱、審核財務賬目,有權要求有關當事人對財務問題做出解釋。
第三十五條 合作社的重大財務活動、財務事項以及與股東切身利益密切相關的財務事項都要實行民主決策。
第三十六條 民主決策的程序。(1)理事會提議。對重大事項,理事會、十分之一以上股東聯名或五分之一以上股東代表聯名建議,由理事會在充分征求股東代表及廣大股東意見和認真調查論證的基礎上,集體研究提出初步意見和方案。(2)監事會審議。對理事會商定的重大事項,經黨組織確認,提交監事會討論審議。(3)股東(代表)會議決議。理事會和監事會通過的事項,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召集股東(代表)會議討論表決。(4)決議公開。經股東(代表)會議通過的事項,一律在村務公開欄或其它村務公開媒介進行公告。(5)實施結果公開。決議事項由理事會組織實施,實施結果應及時向全體股東公示。
第十一章 合同管理
第三十七條 合作社要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按要求建立健全各項監督檢查制度,把好合同簽訂關。
第三十八條 合同文本至少一式四份。當事人雙方各持一份,報鎮(街道)服務中心一份,司法所一份。
鎮(街道)要建立合同管理臺賬,合作社所有合同均須按年度順序編號造冊,登記保管。
第三十九條 合作社簽訂的一切合同書、變更或解除協議書、糾紛調解書、仲裁裁決書、人民法院調解書或判決書等,均須交報賬會計統一歸檔,任何個人不得私自保管合同檔案。因工作需要需查閱合同的,必須經理事長批準,并辦理查閱手續。
第十二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條 區、鎮(街道)兩級經管部門要加強對合作社財務工作的業務指導和管理,及時發現合作社財務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并糾正。
第四十一條 區、鎮(街道)兩級經管部門要加強對合作社經濟活動的審計監督。開展日常財務收支審計、專項審計、合作社干部任期和離任經濟責任審計。
第四十二條 審計的主要內容:
(一)任職期間經濟責任和目標完成情況。包括合作社資產是否增值、債務是否下降,財務管理、資產管理和民主理財等內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等。
(二)財經法規執行情況。包括年初預算執行情況;各項收入是否及時、足額納入管理,有無坐收坐支、私設“賬外賬”或“小金庫”等問題;是否存在虛增收入以及虛增債務等問題;有無未經民主通過而私自舉債現象;有無濫用職權侵占、挪用、平調集體資產或長期占用集體資金的問題;是否存在未按民主程序私下交易、變賣土地等問題。
(三)股東關注的熱點問題。
第十三章 責任追究
第四十三條 合作社理事長、報賬會計及相關責任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將追究相應責任:
(一)未按規定程序任免報賬會計的;
(二)集體資金不按規定及時送存的;
(三)違反現金管理制度,白條抵庫、公款私存、挪用、坐支現金、私設小金庫、私設賬外賬、超范圍開支現金的;
(四)違反票據管理的;
(五)財產物資因保管不善造成損失的,固定資產購建、租賃、處置不符合規定的;
(六)違反資源性資產承包租賃規定的;
(七)違反規定舉債的;
(八)隱匿或虛報收入、拖轉費用、變通支出項目、虛開支出等弄虛作假的;
(九)超范圍使用征地補償費、挪用或私吞征地補償費的;
(十)超標準開支福利費的;
(十一)財務公開不及時、不詳實、不真實的;
(十二)違反民主決策制度,超越權限處理財務事項的,損害股東合法權利和利益的;
(十三)不及時將合同報鎮(街道)服務中心備案的、未經理事會集體研究私自簽訂合同的、需要經過股東會議或股東代表會議討論通過方能簽訂的合同未履行該程序的;
(十四)其他財經違法違規行為的。
第四十四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徇私舞弊、利用職權、玩忽職守造成合作社資產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并由有關部門對有關責任人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四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由區社會工作部組織實施。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自2023年 月 日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 月 日。
現就《威海經濟技術開發區股份經濟合作組織資產與財務管理辦法(草案送審稿)》的起草情況說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和過程
(一)出臺背景。2018年,管委出臺了《威海經濟技術開發區股份合作經濟組織資產與財務管理辦法》,該《辦法》已經到期。為加強我區股份經濟合作社管理,社會工作重新進行了修定。
(二)制定依據。根據《中共山東省委組織部 山東省農業農村廳 山東省民政廳 山東省財政廳關于進一步規范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運行和管理的通知》(魯農政改字[2021]4號)、《威海市農業局 威海市監察局關于進一步加強農村集體資金資產資源管理的意見》(威農字[2011]83號)、《中共威海市紀律檢查委員會 威海市農業局 威海市財政局關于在全市推行農村集體“三資”委托代理服務工作的意見》(威農字[2013]75號)、《關于引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進一步規范收益分配加強財務管理的通知》(威農字[2020]44號)、《威海市農業農村局關于進一步規范農村集體“三資”管理工作的通知》(威農字[2022]90號)等有關法律、法規及政策,結合我區實際,社會工作部編制了《威海經濟技術開發區股份經濟合作組織資產與財務管理辦法》。
(三)起草過程。社會工作部起草了《威海經濟技術開發區股份經濟合作組織資產與財務管理辦法》,按照規定經過了公開征求意見、并分別征求了黨群工作部、財政金融局、各鎮街道及股份經濟合作社意見,并經部領導班子集體研究通過,經過了部門法制機構司法科和法律顧問孫曉鳴的合法性審核。
二、主要內容
《威海經濟技術開發區股份經濟合作組織資產與財務管理辦法》主要規定了以下內容:
該辦法共十四章,46條,主要內容為:
(一)第一章 總則,共2條。主要闡述了本辦法適用的范圍,明確本《辦法》適用于改革后新成立的股份經濟合作社。
(二)第二章 機構、人員及職責,共4條。鎮(街道)對合作社財務開展委托代理服務;理事發長負責合作社財務與資產管理工作,對會計資料真實性、完整性負責。其他內容與原《辦法》基本相同。
(三)第三章 資金管理,共6條。第九條:由原來“統一使用區農村經濟管理辦公室監制的專用收據”修改為“統一使用山東省村級集體經濟組織收付款憑據”。
(四)第四章 實物資產管理,共3條。第十五條:由原來購置、租賃、處置固定資產及工程項目建設實行招投標規定,修改為“合作社購建、租賃、處置固定資產嚴格執行《威海經濟技術開發區農村產權交易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固定資產報廢應遵循公正、公開的原則,經民主議事程序后清理,任何人不得擅自決定固定資產的報廢清理。”
(五)第五章 資源性資產管理,共3條。第17,18條:由原來規定資源性資產要采取公開競價或招投標方式進行,修改為“承包或租賃嚴格執行《威海經濟技術開發區農村產權交易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參照《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辦法》,新增“合作社資源性資產實行承包或租賃經營的,承包或租賃方案要向全體股民公示,公示時間不得少于15日”。
(六)第六章 債權債務管理,共2條。對債權債務管理及投資管理方面進行了規定。
(七)第七章 征地補償費管理,共3條。對征地補償費的賬戶設置及用途進行了規定。
(八)第八章 收益分配管理 共6條。本章節對合作社收益分配管理進行了詳細規定,與《關于引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進一步規范收益分配加強財務管理的通知》(威農字[2020]44號)保持一致。
第24條 合作社收益分配要堅持以下四個原則:
堅持民主決策。年度收益分配方案要堅持分配與積累并重,規范履行民主程序,主動向全體股東公示公開。
堅持效益優先。依據當年可分配收益確定分配額度和比例,先提后用。可分配收益不足10 萬元或戶均可分配收益不足200元的,經合作社股東同意,可以不向股東進行收益分配,主要用于集體公共積累和發展集體經濟。收益較多年份應控制分配額度,并結轉下年使用,實行“以豐補欠”。
堅持同股同權。嚴格按照股東享有的股份份額進行年度收益分配,實行同股同權、同股同利。
堅守底線紅線。嚴禁私分集體資產,嚴禁舉債分配、虧空分配、清空分配,嚴禁因區劃調整、班子換屆等因素搞突擊分紅。年度虧損未彌補前,經股東代表大會同意可不向股東進行收益分配。
第25條 合作社當年可分配收益應按照以下順序進行分配:(1)提取公積公益金,用于擴大再生產,發展前景好、輻射帶動強的產業項目,彌補虧損;(2)提取福利費,用于集體福利、文教、衛生、五保戶、困難戶、農民因公傷亡的醫療費及撫恤金等日常福利方面的支出;(3)向投資者分配,按照出資合同、協議和章程的規定,分配給投資者收益;(4)向股東分配,在繳納國家稅金、提取公共積累后,經全體股東同意,可按股權設置方案(含成員股和集體股等各種股份)進行分配;(5)其他分配,可以用于對股東投資建設的公共農業設施、發展村集體號召的主導產業進行補貼,對村級集體經濟有突出貢獻的人員進行獎勵等,原則上不超過當年度合作社經營收益增量10%。
合作社集體股占比達到30%以上的,可不再提取公積公益金。
第26條 合作社的收益分配方案和獎勵方案要廣泛征求股東(代表)的意見,提交黨組織召開會議專題研究審議,報鎮(街道)審核后,提交股東或股東代表會議討論、表決,應獲得股東或股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通過,并形成書面決議。表決通過后的方案需張榜公示,向全體股東公開,公示時間不少于5個工作日。
第27條 方案公示無異議后,制作收益分配表,按照方案要求進行分配。
第28條 分配完成后,合作社要將分配方案、會議決議、收益分配表等書面材料,報鎮(街道)備案。
第29條 合作社要健全完善章程,明確公積公益金提取、福利費提取、民主議事機制等重要事項,完善收益分配方式。逐步由福利分配向股東分配紅利轉變,建立與經營效益掛鉤、以股份份額為基礎的分配機制,減少收益分配隨意性。
(九)第九章 財務公開。對合作社財務公開內容、形式、公開時間及公開程序進行了規定。
(十)第十章 民主管理,共3條。第36條:參照《中共山東省委組織部 山東省農業農村廳 山東省民政廳 山東省財政廳關于進一步規范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運行和管理的通知》(魯農政改字[2021]4號) 中,健全完善組織機構、明確“三會”職責。
新增第36條,民主決策的程序。(1)理事會提議。對重大事項,理事會、十分之一以上股東聯名或五分之一以上股東代表聯名建議,由理事會在充分征求股東代表及廣大股東意見和認真調查論證的基礎上,集體研究提出初步意見和方案。(2)監事會審議。對理事會商定的重大事項,經黨組織確認,提交監事會討論審議。(3)股東(代表)會議決議。理事會和監事會通過的事項,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召集股東(代表)會議討論表決。(4)決議公開。經股東(代表)會議通過的事項,一律在村務公開欄或其它村務公開媒介進行公告。(5)實施結果公開。決議事項由理事會組織實施,實施結果應及時向全體股東公示。
(十一)第十一章 合同管理。第三十七條:將參照法律法規條例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山東省農村集體經濟承包合同管理條例》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十二)第十二章 監督管理,共3條。第42條:參照《威海市農業農村局關于進一步規范農村集體“三資”管理工作的通知》(威農字[2022]90號)中要求強化財務審計監督,可采用日常審計、交叉、委托第三方審計等方式,對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實行任期與離任審計制度。
新增第42條,審計的主要內容。
(一)任職期間經濟責任和目標完成情況。包括合作社資產是否增值、債務是否下降,財務管理、資產管理和民主理財等內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等。
(二)財經法規執行情況。包括年初預算執行情況;各項收入是否及時、足額納入管理,有無坐收坐支、私設“賬外賬”或“小金庫”等問題;是否存在虛增收入以及虛增債務等問題;有無未經民主通過而私自舉債現象;有無濫用職權侵占、挪用、平調集體資產或長期占用集體資金的問題;是否存在未按民主程序私下交易、變賣土地等問題。
(三)股東關注的熱點問題。
(十三)第十三章 責任追究,共2條。
公示期間,未收到異議
發布時間:2022-1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