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臺背景
為深入推進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持續優化營商環境,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和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告知承諾制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20〕42號)和《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山東省深化營商環境創新提升行動實施方案的通知》(魯政發〔2023〕5號)要求,在我區推行工程建設項目全鏈條告知承諾制審批,進一步提升建筑許可便利度,推動工程建設項目快審批、快落地,助力“開放之區·活力新城”建設。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
二、決策依據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開展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國辦發〔2019〕11號)
《優化營商環境條例》(國務院令第722號)
《國務院關于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和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告知承諾制的指導意見》(國發〔2020〕42號)
《國務院關于加快推進政務服務標準化規范化便利化的指導意見》(國發〔2022〕5號)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山東省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實施方案的通知》(魯政辦發〔2020〕29號)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山東省深化營商環境創新提升行動實施方案的通知》(魯政發〔2023〕5號)
《山東省優化提升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關于印發山東省推行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告知承諾制的指導意見的通知》(魯建審改字〔2019〕3號)
三、出臺目的
為深入推進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持續優化營商環境,在我區推行工程建設項目全鏈條告知承諾制審批,進一步提升建筑許可便利度,推動工程建設項目快審批、快落地。
四、重要舉措
一是編制公布告知承諾制審批事項清單。行政機關梳理申請材料和涉企經營事項,編制公布工程建設項目全鏈條告知承諾制政務服務事項清單和證明事項清單。
二是規范告知承諾制審批流程。對實行告知承諾制的事項,行政機關要優化審批流程,制定工作規程,制作審批告知書和承諾書參考文本,編制辦事指南,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實行“一對多”共享承諾和“多合一”綜合承諾。
三是強化核查和監管。對實行告知承諾制的事項,行政機關要強化行業部門間業務協同,采取多種核查方式、分類確定核查方法進行核查,發揮信用監管的作用,加強事中事后監管。
四是確定核查方式。確定告知承諾制方式辦理的申請材料5種獲取核查方式,對免于提交的事項,確定4種核查手段,對免于核查的事項,確定4種事中事后監管方式。
五是規定辦理程序。規定辦理告知承諾制事項申請、告知、承諾、審批、監管各個環節的辦理程序,對每個環節明確了具體要求。